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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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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防控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现就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业务征集使用个人信用基础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管理中心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五年的信息不再采用。

四、对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从宽掌握。各类贷款、信用卡还款累计逾期次数在10次(含)以下连续次数不超过6次(含),或逾期次数在10次以上连续次数不超过2次(含)的,在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后,可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到期未还的;

2、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

3、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的;

4、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六、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

七、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八、各管理中心可依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中心信用报告使用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