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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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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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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降低欠缴率和贷款逾期率,防止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手册》和《虚假合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信用是指缴存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失信行为及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对“不良信用”的分级

1.对缴存不良信用的分级:

(1)A级:缴存单位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下;

(2)B级:缴存单位连续欠缴3-6个月;

(3)C级:缴存单位连续欠缴6个月(含)以上;

2.对贷款不良信用的分级:

(1)A级:借款人连续逾期期数在3次(含)以下,累计违约期数在6次(含)以下;

(2)B级:借款人连续逾期期数达3-6次,累计违约期数在10次(含)以下;

(3)C级:借款人连续逾期期数达6次(含)以上,累计违约期数达10次(不含)以上;

3.对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不良信用的分级:

(1)A级: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向中心提供有擅自改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2)B级: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累计两次(含)以上向中心提供有擅自改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对“不良信用”的管理

1.缴存不良信用的管理:对产生A级不良信用的缴存单位,采取电话催缴,告知单位经办人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产生B级不良信用的缴存单位,采取上门催缴,并下发《住房公积金逾期催缴通知单》;对产生C级不良信用的缴存单位,中心将向单位邮寄《律师函》,告知单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逾期欠缴的法律责任,并将该欠缴单位列入“黑名单”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2.贷款不良信用的管理:对产生A级不良信用的借款人,采取短信、电话催收,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对产生B级不良信用的借款人,采取上门催收,并下发《个人贷款逾期催缴通知单》;对产生C级不良信用的借款人,中心将向借款人邮寄《律师函》,告知本人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并将该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3.对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不良信用的管理:对产生A级不良信用的缴存职工,中心将没收其虚假材料并列入“黑名单”;对产生B级不良信用的缴存职工,中心将没收其虚假材料,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对“不良信用”的处罚

1.缴存达到B、C级不良信用的,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直至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当前。

2.贷款达到B级不良信用的,在结清本笔贷款后的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C级不良信用的,在结清本笔贷款后十年内取消其贷款资格。

3.对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达到A级不良信用的,一年之内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两年之内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达到B级不良信用的,三年之内不予办理提取业务,十年内取消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第七条不良信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1.业务科和贷款科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对不良信用客户名单进行及时准确的整理、统计,对欠缴的单位和贷款逾期的职工进行及时催缴,并做好催缴记录;

2.业务科和贷款科负责对产生严重不良信用的客户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综合科要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3.综合科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在中心网站上发布“黑名单”;

4.相关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本科室不良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不良信用客户的情况。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程序:业务科和贷款科填写《“黑名单”申报表》(详见附表一),经分管领导审核,上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由综合科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九条退出“黑名单”的程序:

1.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相关科室催缴后将公积金补缴至当前的,由相关科室填写《“黑名单”退出申报表》(详见附表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即可退出“黑名单”;如欠缴单位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其提出缓缴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由相关科室填写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即可退出“黑名单”;单位破产、注销、合并的,经相关科室核实具体情况后,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以退出“黑名单”。

2.逾期还款的借款人,经相关科室催收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的,由相关科室填写《“黑名单”退出申报表》(详见附表二),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即可退出“黑名单”,但其逾期还款记录永久保存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