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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 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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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各委托银行:

现将《“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7日

《“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城同策”工作要求及《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试行)的通知》(银公积金管委会发〔2022〕4号)规定,为进一步解决职工实际问题,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现对“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2、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3、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的自住住房购房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4、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偿还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用于偿还直系亲属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本规定生效后,即成为《关于印发〈“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业务细则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22〕28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