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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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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按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职工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大厅。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付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合同);

(3)审批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

(4)交款票据。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夫妻双方或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