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公积金提取 >> 正文

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办公等商业用途),使用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累计提取金额未超限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贷款结清之前,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委托银行延伸网点。

提取范围: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且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借款人与购房产权人一致。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和已还利息合计金额。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商业住房贷(借)款合同;

(3)贷款余额单(出具时间一个月内,能显示最新的贷款基本信息和余额信息);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出具时间一个月内,能反映该笔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情况)。

注:2024年1月1日起,取消“贷款余额单”及“个人征信报告”,由借款人本人到中心业务大厅或委托银行延伸网点柜面授权查询,本人征信不得由他人代查。提取夫妻双方或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须在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的,还需提供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购房合同正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调档件(需房管部门盖章);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