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公积金提取 >> 正文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

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办公等商业用途),且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按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职工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自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办理渠道:中心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大厅。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房屋产权注明按份共有的,按所占份额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部分房款;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3)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4)契税完税凭证。

注: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夫妻双方或购房人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须在业务大厅办理;收款卡为提取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