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公积金贷款 >> 正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别提示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2日
浏览次数: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  

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您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开户满6个月”。否则,不能申请贷款。

二、贷款利率:五年(含)以下2.75%,五年以上3.25%(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10%)。

三、所购住房必须为自住住房,建筑物必须达到封顶以后符合销售条件,可查询到楼盘形象公告。

四、借款人必须为购房人或其一,共有产权人可以是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否则,不予贷款;“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必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一致,否则,不予贷款。

五、户口簿、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成功后,您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数额还贷,经常查看还款情况,以免出现逾期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