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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须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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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

适用范围:本须知仅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

贷款条件

1.在本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开户满6个月,缴交未逾期。

2.借款人必须是房屋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发票。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报告反映贷款逾期次数小于连续3次累计10次,信用卡逾期次数小于连续6次累计10次且无呆账记录)。

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有效期限自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总楼层七层以下(含七层)1年内;八层以上2年内﹞,且预售楼盘须封顶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银川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可查询到该预售楼盘公告信息);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限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受理有效期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经预审通过方可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5.具有购买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住房总价款=自筹资金+贷款金额)。

6.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负债总余额合计小于20万元(包括各类贷款、信用卡已使用额度及其他类负债)且无担保。

7.所购房屋产权仅限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为房屋买受人。

8.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共贷人关系也不能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另一方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按两次申请政策执行。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

9.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包括全国各地区公积金中心贷款使用情况)。

10.对当前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须在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次月方可按两次申请政策执行(含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

11.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5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5年。

12.“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人必须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一致(申请人征信报告中必须反映该笔商业住房贷款)。

13.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

(一)贷款额度

1.新建自住住房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至少是全额房款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至少是全额房款的30%。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额房款的40%。

2.单身或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不超过8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的25倍。

4.“商转公”贷款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以(房屋总价-累计提取金额)与贷款本金余额就低计算,且满足现行贷款额度相关规定。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年龄、公积金缴存基数等综合测算),同时贷款期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年龄+5年。

另:再交易自住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且再交易住房房龄≤25年

“商转公”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5年)2.6%,五年期以上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3.025%,5年以上利率3.575%。

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进行调整时,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进行调整。

(二)贷款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其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个月的还款额不变,一部分还本金,一部分还利息,还款金额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还款总期数进行确定;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结算还清的方法(也称“递减法”)。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在还款卡中存入足够的款项,由本中心每月划扣。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在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直接申请办理,也可在本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申请办理。贷款逾期则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1.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2)单身提供个人二代身份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3)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未婚:单身声明;离异: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单身声明。

(5)借款人工资卡(如工资卡非中行、宁夏银行、建行、工行卡的,另外须提供以上四家银行中的任意1张一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

(6)借款人配偶不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及缴存使用情况表;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须提供其近六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社保缴交证明。

2.购房材料

(1)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再交易自住住房(须先申请贷款后过户):买卖双方一同到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首付款冻结单、原房产证、原调档单、原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商转公”贷款:①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预审通过后方可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②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③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副本原件或购房合同正本(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另: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

(二)贷款申请流程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携带所需材料到本中心业务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提出贷前咨询或业务受理申请,领取并准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审批书》,审核通过后提交本中心进行审批。

2.“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必须携带预审要件在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商转公”业务预审。预审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携带相关受理要件到原预审地点办理“商转公”业务。

预审要件:

①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贷款基本信息表。

②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副本原件或购房合同正本(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③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服务网点签署单身声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

④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三)贷款申请流程图

职工携带要件材料到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申请办理,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申请→本中心审批→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自行或委托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本中心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

新建自住住房贷款,采取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再交易自住住房,将款项转入卖方账户;“商转公”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

温馨提示:

①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②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③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有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两种方式,均可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前往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办理还款业务,也可在本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申请办理还款业务。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贷款结算清单到委托银行办理解除贷款抵押手续。

④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房产证办理流程: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等原件前往不动产管理部门缴纳契税,之后持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及契税票据等原件由开发公司代办房产证,或前往相应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协助其自行办理房产证。

⑤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或个人承诺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按照本中心《不良信用管理办法》做出相应惩罚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组合贷款须知:

(一)政策规定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由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2.办理组合贷款业务时,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且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须为已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应为同一家受托银行发放。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区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应为新建自住住房或存量(二手)交易住房,且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房。

2.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区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

3.申请组合贷款的新建自住住房楼盘必须是经区中心及受托银行楼盘公告准入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额的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如下:

新建自住住房:①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80%;②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70%。

存量(二手)交易住房: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不超过职工所购房屋总价的60%。

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区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组合贷款中职工家庭月收入由区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认定。公积金贷款部分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20%—40%,贷款月还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占家庭收入比例不超过60%。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贷款最长年限由区中心按相关规定认定。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执行。

(四)贷款偿还

1.借款人须按照与区中心、受托银行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相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日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相同。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照区中心、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4.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照区中心、受托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组合贷款”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方可办理抵押登记解押手续。

(五)贷款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2.单身提供个人二代身份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3.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未婚:单身声明;离异: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单身声明。

5.借款人提供一张工资卡。

6.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近一年工资流水和工资证明,用于计算家庭实际月收入。

7.借款人配偶不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及缴存使用情况表。

8.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正副本原件、首付款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9.再交易住房(须先申请贷款后过户):买卖双方一同到本中心或网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首付款冻结单、原房产证、原调档单、原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温馨提示:

①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②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③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有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两种方式,均可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前往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办理还款业务,也可在本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申请办理还款业务。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贷款结算清单到委托银行办理解除贷款抵押手续。

④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房产证办理流程: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等原件前往不动产管理部门缴纳契税,之后持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及契税票据等原件由开发公司代办房产证,或前往相应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协助其自行办理房产证。

⑤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或个人承诺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按照本中心《不良信用管理办法》做出相应惩罚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

此宣传页条款与现行文件冲突的,以现行文件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地址:

1、中心业务大厅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国贸大厦B座3楼(光明广场南侧)

电话:0951-12329

2、中国银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51号(国家电网对面、民生花园南门)

电话:0951-5077902

3、中国银行银川市解放街支行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70-1号(解放街与公园街交叉路口南侧)

电话:0951-5012413

4、宁夏银行湖滨支行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88号(湖滨体育馆对面)

电话:0951-6030622

5、建设银行银川东城支行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100号(金凤凰电影院西侧)

电话:0951-6030233

6、工商银行银川长城路支行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与三林巷交叉口(锋尚公寓4号)

电话:0951-479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