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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与保障房切莫“指腹为婚”

信息来源: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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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去年,北京市150亿元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经适房、公共租赁住房等15个项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保障房建设,使用的都是闲置和沉淀的公积金。目前,北京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约有500亿元,除去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贷款部分,还有200多亿元积余;而且,公积金是不断归集的,贷款支持项目在一定期限内也要偿还本利。因此,不会影响市民提取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贷款。

  看来,动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真的来了。尽管有政策支持,尽管用的都是闲置和沉淀的公积金,尽管不会影响市民提取或使用,然而笔者认为,凡此都不无想当然之嫌。

   我们知道,由于资金短缺,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出台《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且规定,禁止把公积金用于商品房建设。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而且又特别注明不能用于建设商品房,这听起来确实冠冕堂皇,好像是一门心思在为老百姓办事。但事实上,这样的决策本就未免主观,更像病急乱投医,因此“疗效”也值得怀疑。首先是没有厘清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可见,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超出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这与直接放贷用于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房建设,是有根本区别的。有关部门怎能罔顾职工意愿,单方面地“支持”呢?

  其次,风险如何把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虽然是看得见的“实惠”,然而,任何贷款都有一个有效防范风险的问题。毋庸置疑,我国银行业在贷款环节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比目前的公积金贷款要完善得多。但即使如此,也无法遏止银行贷款中的坏账和贷款环节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如果让公积金管理中心担负起贷款审批发放的重任,是否会较难避免乱象丛生局面的产生?因此,虽然有关部门已聘任督察员,对利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也难以让民众缓一口气。这种担心绝非多余。上世纪90年代,国家力推 “安居工程”建设之时,也曾动用过大笔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但至今仍有上百亿的资金未能收回。

  再次是实际效果如何。动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虽目前还未在全国大范围推开,但已有近30个大中城市入围试点,北京更是一马当先,动用了150亿元,共有15个项目,建成了32900套保障房,总体面积达 308万平米。那么实际效果如何呢?比如由此拉低了多少房价,解决了多少困难群体“住有所居”的问题,市民普遍反映怎样等。如果只有空洞的数字,而没有民众切身感受到的实惠,这样的保障房建设恐怕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公积金与保障房的“指腹为婚”,说到底还是因为“资金不足”。但地方保障房拖延迟滞,其实远不止是一个“资金问题”。必须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广大职工所有的“私产”,公积金贷款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共财政投资,既不应轻易动用,更不能无视放贷的风险。从长远看,为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不能只是盯着住房公积金这一块“肉”。与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教育服务一样,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是各地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所需资金理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如果存在资金缺口,第一要追加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第二可以发行专项债券,第三,应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

   据悉,住建部正在为修订《公积金管理条例》做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将草案提交国务院。但愿这是一部充分尊重民意,加强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化解风险,而不只是想当然地为地方政府分忧,为保障房建设“化缘”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