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区直单位职工2021年度住房补贴审核工作将于5月下旬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住房补贴纳入财政部门预算需明确的问题
(一)2020年度审查核准的单位住房补贴额即为2021年度单位住房补贴预算额,列入2021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送审的单位,下一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二)凡由于单位漏报人员、计算错误以及职工个人不及时提供相关审核资料等原因,造成住房补贴资金未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不再办理补核、补批手续,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关于住房补贴审核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住房补贴实施范围:
1.在银川市(不含永宁、贺兰、灵武,下同)的自治区直属单位。
2.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直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二)关于新增人员住房补贴。新增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报住房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审核科审核。2019年度新增人员住房补贴未纳入2020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追加申请和补贴计算明细表,申请增补2020年度住房补贴。
(三)关于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标准。计算2021年度住房补贴的工资标准为2020年4月份工资标准,具体构成为:
1.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关于住房补贴报表编制和使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标准工资、职务、职称、住房情况、配偶住房情况等,编制《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审核报表一式四份按规定时间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审核科和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审核金额列入各单位下年度住房补贴预算。四份《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单位经办部门、本单位财务存档,单位要以审核过的报表作为记账凭证。
(五)关于审核住房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单位2020年度4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2.2020年度审核通过的《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电子版、纸质报表;
3.2021年度《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报送电子版,纸质版一式四份;
4.新增人员(包括新录用人员和新调入人员)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新增人员追增2020年度住房补贴申请函一式四份;
5.区属驻市县单位2021年度住房补贴预算资金申请函一式四份;需追加以前年度住房补贴的,附预算资金追加申请函和年度资金汇总表一式四份。
(六)关于银川市以外区属单位住房补贴审核。银川市以外区属单位住房补贴执行所在地住房补贴政策,由当地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审核,以当地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核准金额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审核科复核,核准后的住房补贴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凡所属地没有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不经当地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审核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审核科不予复核。
三、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和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房改政策,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会同房改、财政部门予以查处。对冒领住房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多领取补贴金额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暂停计发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几点要求
(一)请各厅(局、部、委、办)务必及时通知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所驻地已开始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2021年度住房补贴计算审核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核算预算金额并按期报送本单位、本系统2021年度住房补贴预算资料。未在规定时间报审、漏报、漏算、错算的,不再补核、补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审核时间安排表》及其相关《填表说明》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nxgjj.com.cn/)“表格下载”中下载。
请先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职工人数超过20人的“必须报送电子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