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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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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各委托银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城同策”要求及《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议纪要》(2023年第6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支持职工购房作用,减轻职工购房压力。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和配偶可向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银川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职工(含共同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房地产企业已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4.申请人为我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其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

二、提取额度

自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商品住房认购协议》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贷款金额/25),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承诺书》,并支付商品房认购定金。

2.购房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3.本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职工出具《公积金提取业务支付凭证》。

4.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本中心出具的《公积金业务支付凭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合同备案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告知本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或提交备案证明。

5.业务受理人员须对业务进行跟踪,确认该套房屋是否办理备案,并及时联系房地产企业提交房屋备案手续,完成系统信息补录工作。

6.业务审核人员根据受理人员提交的信息,再次认真核查该套房屋备案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办理后续业务。

四、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房屋消费行为,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须配合本中心将购房职工提取的公积金从房地产收款账户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业务审核人员须针对此类问题进行跟踪,直至资金原路退回为止。

3.若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五、申请材料

1.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

2.《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定金票据;

3.购房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共同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川市文化西街106号国贸中心B座3楼 光明广场南侧)

咨询电话:12329

附件: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